法律文书规范性探讨与互联网应用探索

法律文书规范性探讨与互联网应用探索,只是检察应用中的冰山一角,要实现这些应用,离不开大量在水面之下开展的案件管理信息化基础工作。案件管理信息化是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在检察业务管理工作上的有机结合,它肩负着检察机关“近年来内部工作机制改革中最具革命意义的改革”的重任,事关办案模式的转变,事关规范司法行为和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成效,事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成败,任重而道远,我们要进一步深刻认识其内在规律和特点,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推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检察机关在检察专网统一运行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互联网统一运行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同时,作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子系统的电子卷宗综合管理系统也在全国推行。在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希望能抛砖引玉,让更多基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大数据“活”起来。

一、法律文书的标准和规范统一问题

随着云时代的来临,大数据(Big data)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大数据(Big data)通常用来形容大量非结构化和半结构化数据,大数据目前在国内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我们应该对非结构化数据的规范统一引起充分的重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全面推广后,几乎所有的法律文书均在系统内生成,系统存储了大量的非结构化数据。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为例,截至2016年7月25日,已经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生成各类文书1022922份,上传附件103941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全面上线,在规范办案的同时也给法律文书管理,特别是以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管理带来了挑战。

  • 一是印章管理机制变革。传统的由办公室管理院实体印章的工作机制发生了变革,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后,实体印章往往更多的用于公文,法律文书基本通过电子印章系统用印,绝大部分检察院的电子印章由办公室负责,而“激进”的检察院,直接将院电子印章的管理权直接赋予案件管理部门。
  • 二是印章防伪问题。系统中存储的电子印章模板是一次扫描成型,多次打印使用,即便是专业的文痕检验技术人员,也无法分辨出打印的两份法律文书的真伪。因此加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法律文书管理,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重中之重。

有挑战,自然也有机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后,规范了全国检察机关的标准文书库,规范了法律文书要号管理,几乎所有的法律文书均在网上拟制、报批、要号、用印、打印。之前各业务部门内勤通过填写文号登记簿管理文号传统手段被信息化手段淘汰,业务管理和案件管理基于信息系统能够更加全面掌握法律文书文号的使用情况。
在目前的案件管理信息化工作中,应该重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文书文号标准问题

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中,文书文号的生成主要分为五节:
单位简称+文号部门简称+文书简称+〔年份〕+文书编号
由于高检并未规范各节命名规范,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线前冲突不是很明显,毕竟法律文书主要在本地使用,而系统上线后,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可能出现如下的法律文书公开列表:
巴里坤县检公诉刑诉〔2016〕23号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6〕68号
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6〕48号
津蓟检公诉刑诉〔2016〕389号
建检公诉刑诉〔2016〕159号
港检诉刑诉〔2016〕61号
株芦检刑诉〔2016〕44号
苏检刑申复决〔2016〕1号(江苏省)
苏检刑申复决〔2016〕1号(苏州市)
盐检公诉诉刑抗〔2016〕1号
所以,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法律文书文号相关元素命名规范,全面规范全国检察机关文书文号,做到文书文号在全国范围内的唯一性和规范性。

1. 规范单位简称

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部门受案号、法律文书号都涉及单位简称。由于高检没有对单位简称进行强制规范,各院简称一般遵循惯例。部门受案号、文书文号均会发生冲突。
以部门受案号为例,四川省院有川检起诉受[2016]5100000025号案件,淄博市淄川区院有川检起诉受[2016]37030200025号案件,部门受案号类似,如果不是行政区划代码的区分,就完全重复了。法律文书文号没有行政区划代码,就必然重复,如川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苏检刑申复决〔2016〕1号,就不能区分是哪个院的起诉书了。
建议高检制定相应规则,如:

  • a.单位简称首位,为该省地区简称,本级简称冲突由高检负责调整。
  • b.单位简称第二位,为地级市、县(县级市)、直辖市的市辖区地区简称,本级简称冲突由省级院负责调整,报高检批准。
  • c.单位简称第三位,为地级市的市辖区院地区简称,本级简称冲突由市级院负责调整,层报上级检察机关批准。
    如: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单位简称为:川(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单位简称为:川成(检)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单位简称为:川双(检)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单位简称为:川成锦(检)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单位简称为:山淄川(检)

2. 规范文号部门简称

由于高检没有对文号部门简称进行强制规范,各院简称一般遵循惯例。比如公诉部门,有些院的文号部门简称为“公”、有些院的文号部门简称为“诉”、有些院的文号部门简称为“公诉”等。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启用后,各院公开的起诉书均显示在首页,各院起诉书文号不一致情况非常明显。
当然,笔者更建议全面实现以业务为导向的院级文号管理机制,部门文书简称不出现在文书文号中,这也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趋势。传统上,相同的法律文书如果由不同的业务部门办理,需增加部门文书简称并分别编号,这主要是各部门手工分配文号的客观条件所限。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启用后,各业务部门不再具有分配文号的权限,案管部门就是文号管理的“大内勤”,在信息化条件下也具备同一类法律文书的联合要号的可能。
最终的规范目标是,取消文书部门简称,建立完整的以文号简称(“字”)为核心的文号管理机制。
以起诉书为例:
X检刑诉〔2016〕1号(公诉一处使用)
X检刑诉〔2016〕2号(公诉二处使用)
X检刑诉〔2016〕3号(未检处使用)
X检刑诉〔2016〕4号(公诉一处使用,已作废)
X检刑诉〔2016〕5号(监所局使用)

3. 规范文书简称

标准文书库中各业务条线对文书简称的拟制标准不尽统一,有些文书增加了部门属性,如《刑事抗诉书》的文书简称为“诉刑抗”,如果同时使用了部门文书简称,生成的文号就成为:“X检公诉诉刑抗〔2015〕1号”,较为拗口。又如《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的文书简称为“诉委辩/申援”,使用了特殊字符且容易误解为两个字号。
另外,建议高检民行厅修改相应工作规范,参照刑事案件文书格式拟制文书简称。

(二)系统回传文书(“附件”)结构化问题

简单的说,文书卷宗区有两类附件,一类是系统创建的法律文书自带的附件,另外一类是法律文书本身回传的“附件”,主要包括:

  1. 收案时为便于工作扫描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
  2.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的,可以通过在系统外生成文书,以反贪部门为例,因工作需要、询问对象事前未确定,往往是事先成批开具《询问通知书》(类似文书还有《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之后将实际发出的文书扫描为PDF文件回传到系统中,未使用的文书交回案管办销毁、销号。
  3. 外来文书登记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4.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如果对案件进行拆案、并案后,新案件以附件形式继承母案件文书。

这类“附件”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应当纳入法律文书文号进行管理的。当前系统附件最大的问题是,上传的附件是非结构化的,无法实现附件管理。
笔者认为,所有的附件都应当是附带描述信息的(文书类别、文书文号等),将来对个案进行管理时,可以很直观的查询该案开具和接收的法律文书。
在电子档案规范尚未确立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当前全国检察机关电子卷宗规范,确定将文书扫描回传系统的的参数(扫描精度、图像尺寸等)标准,以“文件”、“材料”为单位制作双层PDF文件后回传系统。

(三)法律文书文号规范管理

应该注意的是,无论检察信息化还是检察业务规范化都是一个动态的渐进发展的过程,难以追求一步到位和一劳永逸。笔者认为只有由案管部门充当业务规范牵头人的角色,并将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任务来抓,才能有效解决案件管理信息化过程中不断出现的规范性问题,有效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以案管部门的法律文书管理职责为例,目前因系统原因,案件管理部门为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必须通过多种手段综合查询,增加了管理的难度。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文号生成及作废主要通过如下功能实现:

  1. 自动要号:检察官拟制文书报批达最低审批权限后,系统自动分配文号。
  2. 作废文号:检察官可以作废并删除文书,该文书文号同时作废。
  3. 预留文号:因特殊原因,检察官可在案管办预留文号。
  4. 后台操作:文书要号管理调整当前值(非管理方式,可忽略)。

对于某文书而言,其文号流水号是连续的,仅存在这三种情形:系统分配、案管预留、本人作废。对于案管文书文号管理职能而言,系统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界面,即:
选择文书名称,能够查看该文书的文号分配情况,包括:文书文号、使用情况(系统分配、案管预留、作废)、部门受案号、案件名称、犯罪嫌疑人、承办部门、承办人等。

二、法律文书的互联网应用探索

笔者使用大量篇幅描述法律文书的标准和规范统一问题,其最终目的是希望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规范使用,建立一个全国检察机关权威法律文书库,让沉睡在磁盘阵列上的生产数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让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张开双臂拥抱互联网,拥抱检务公开,倒逼内部工作规范,提高办案质量,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笔者认为以下两个功能可进行探索性工作。

(一)法律文书认证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检察机关最核心的生产系统,几乎所有的法律文书均通过系统生成,这为建立全国检察机关权威法律文书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回过头来看,检察机关的很多文书均附加了PDF417二维码,我们充分利用了这个二维码么?没有。每天战斗在一线的检察官也只有认识到,有这个二维码的,才是在系统内生成的。
笔者认为,在互联网时代,法律文书文号管理及法律文书二维码认证,比给法律文书加盖印章(无论是实体印章还是电子印章)更加重要。依托互联网,可以做到法律文书的实时认证,而后者做不到这点。
互联网发展到今天,“扫码”已经成为一个经常性的动作,我们可否展望,当案件当事人收到某份法律文书时,可以通过手机扫码,来确认该法律文书的真伪么?回答是肯定的。笔者尝试描述其可行性。

1. 建立法律文书二维码认证机制

目前,经由系统生成的法律文书自带二维码,但通过系统预留文号在系统外制作的法律文书则没有。笔者之前阐述的法律文书文号规范管理,其中之一就是规范系统预留文号操作。但凡通过系统预留文号的法律文书,一律生成二维码标签,张贴在法律文书上,能够挂接对应案件的,应当及时回传系统并附加结构化信息,不能挂接对应案件的(实践中有这种情形),也要履行手续由导入检察内网法律文书库。

2. 建立检察内网法律文书库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主要以省为单位进行部署,在生产库外建立一个独立的汇总库,将通过系统生成的用印的法律文书、回传的法律文书统一汇总。

3. 建立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文号库(互联网)

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将各省检察内网法律文书库关键结构化数据(文书文号、文书文号有效性,文书对应的案件名称、嫌疑人名称等。注意,不包含法律文书本身)交互到互联网,建立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文号库。

4. 在互联网提供法律文书认证功能

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新建法律文书认证栏目,当事人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输入法律文书文号,网站可反馈该文书文号是否有效,文书对应的案件名称、嫌疑人名称等基本信息。
为便于手机用户查询,统一开发全国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认证APP。当事人使用APP扫描法律文书自带的PDF417二维码,APP通过查询互联网法律文书文号库,可反馈该文书文号是否有效,文书对应的案件名称、嫌疑人名称等基本信息。
有这样一个多年前的案例,某反贪局司机盗用盖好院章的空白《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文书,杜撰了法律文书文号,填写了受害人姓名等相关信息就诈骗得手。倘若法律文书认证功能实现,即便他手持已经加盖院印空白法律文书,还需要获得二维码标签,而该标签是经过案管部门严格审核的。自己杜撰一个?看起来像,但受害人通过网站输入法律文书文号或者通过手机APP扫码,系统会提示“该法律文书文号无效”。复制其他案件的二维码?看起来像,但受害人通过网站输入法律文书文号或者通过手机APP扫码,系统提示“该法律文书文号有效,张三涉嫌贪污案,嫌疑人张三”,其诈骗行为难以得逞。

(二)法律文书公开

1. 法律文书公开情况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互联网部署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该系统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预约、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法律文书公开等功能。
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裁定已生效的)、《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等的裁判文书。

2. 法律文书关联问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自的法律文书公开已经基本成熟,笔者拟探讨的是:检察院公开的《起诉书》、《抗诉书》均是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裁定生效的案件,人民群众访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浏览《起诉书》时,如何便捷的找到对应的《判决书》、《裁定书》?
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的马仲飞寻衅滋事案起诉书为例,我们可以通过嫌疑人名称“马仲飞”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案件名称检索“马仲飞”,将返回29个结果,无法做到对应的唯一性。如果嫌疑人名称按照规定做了匿名处理,而检察院和法院对匿名的处理规则又不一致,则检索效率就更加低下。

3. 法律文书关联探讨

应该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关联只是政法各部门信息交互共享机制中很小的一个部分,然而政法各部门信息交互共享推进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进展参差不齐,如果公、检、法办理的案件有一个统一的编号,且该编号全国唯一,法律文书关联根本就不是问题。但问题是,除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有统一的办案系统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办案系统各异,没有实现全国统一。
笔者尝试回避技术壁垒,从最简单的视角来探讨法律文书关联问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有一个“统一受案号”的字段,检察机关内部有关联的案件均使用同一个统一受案号。统一受案号的格式为:
6位地区行政代码+4位年份+7位流水号
我们可以尝试将检察机关的统一受案号通过扫描二维码或者手工录入的方式,在人民法院接收案件的同时绑定在自己的办案系统中。法院将内部办案系统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导出到互联网时,将检察机关的统一受案号一并导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联关系的法律文书就有了一个共同的“指纹”。

4. 法律文书双向互链功能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的每一份公开的《起诉书》页面下,增加“人民法院判决书”链接,系统通过统一受案号参数直接调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接口,页面即直接跳转至《判决书》页面。反过来也是一样,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刑事诉讼《判决书》、《裁定书》页面下,增加“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链接,系统通过统一受案号参数直接调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接口,页面即直接跳转至《起诉书》页面。
当然,笔者殷切的期盼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政法各部门间能打破信息孤岛,建立信息交互共享机制,让案件信息、法律文书信息能够顺利的交换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与准确性,让信息的汇聚产生更大的力量。

法律文书规范性探讨与互联网应用探索,只是检察应用中的冰山一角,要实现这些应用,离不开大量在水面之下开展的案件管理信息化基础工作。案件管理信息化是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在检察业务管理工作上的有机结合,它肩负着检察机关“近年来内部工作机制改革中最具革命意义的改革”的重任,事关办案模式的转变,事关规范司法行为和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成效,事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成败,任重而道远,我们要进一步深刻认识其内在规律和特点,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推进其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