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系统功能实现存在问题与升级建议
目前检察机关面临从信息化规范内部司法办案拓展到数字化赋能外部监督的迭代升级。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持续发挥检察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职能,以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为突破口,改变系统沿袭已久的”重办案轻监督“的系统设计思路,持续做好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为核心的”业务数字化“工作以规范办案,同步拓展以检察业务数据中心为基础的”数字业务化“创新以赋能监督,以办案系统现代化服务检察工作现代化,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C市人民检察院对2022年全市涉及部分诉讼监督指标的立案监督、纠正漏捕/漏诉、审判监督案件开展了专项评查,评查发现C市部分基层院在办理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存在办案形式、办案流程、系统操作、文书制作等多方面的不规范问题,部分问题反映出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缺少前端控制或后期发现功能,存在升级优化空间。
一、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不规范问题
(一)立案监督
利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已有的《立案决定书》创建的立案监督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
- 一是“倒做”案件。根据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的嫌疑人及罪名,制作对应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填录“应立案而不立案”相关案卡,回传已有的《立案决定书》作为印证材料,同时修改案件受理日期,形成公安立案是检察机关监督的结果的假象。此类问题案件特征是隐蔽性强,立案监督案件在捕诉案件之前,文书齐备、监督“闭环”,正常评查方式难以发现。
- 二是 ”文本“监督。在公安机关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仍然针对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存在的所谓瑕疵进行立案监督。比如:对以事立案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再次以人立案或者再次以已经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立案;对同一犯罪事实,监督公安机关以其他罪名立案;对以人立案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以其他同案人立案甚至以犯罪嫌疑人姓名未出现在立案决定书中为由监督公安立案。此类问题案件特征是立案监督案件在捕诉案件之后,检察机关文书齐备但绝大部分缺失公安机关主动立案的《立案决定书》。
(二)纠正漏捕/漏诉监督
目前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纠正漏捕/漏诉监督情况属于事后采集,均在成案后的审查逮捕案件、一审公诉案件中嫌疑人案卡的审结情况-监督情况中予以采集(相关案卡项包括:审捕阶段要求提请(移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追诉的对象、纠正移诉遗漏罪行、纠正漏捕的犯罪嫌疑人)。由于缺少流程间校验关系,存在承办人在审查逮捕、一审公诉案件中,将网上追逃等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勾选为纠正漏捕/漏诉,甚至在公安机关没有违法事实、检察机关没有实质监督的情况下任意勾选对应案卡项。
(三)审判活动监督
目前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设计了单独的“审判活动监督情况”案卡,用以采集本案的审判活动监督情况。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对法院作出的正确裁判、非实质性的文书瑕疵以及一些非审判活动行为进行错误监督,法院没有采纳的案件却将法院”反馈意见“勾选为“采纳”,甚至在法院没有违法事实、检察机关没有实质监督的情况下任意勾选对应案卡项。
二、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功能实现存在的问题
出现以上问题,主要是个别承办人、承办院的刑事诉讼监督指标业绩观出现偏差,在面对“立案监督率”“纠正漏捕漏诉率”“审判活动监督质效指标”等任务时,并没有从监督履职本身入手,为了目标而“监督”,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虚假监督、凑数监督或配合监督。从业务信息化角度研究,系统也存在需要优化完善的空间,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文书、案卡“两张皮”问题
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纷杂的检察业务抽象为四个基本要素:流程、案卡、文书、卷宗,但各要素之间校验不够,特别是文书和案卡不一致问题。以立案监督案件为例,承办人制作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还需要在“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案卡中填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日期”。承办人为了“逻辑自洽”,将文书落款日期修改为公安立案日期之前,为了数据能上统计报表,将“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日期”改为当月,从而产生文书、案卡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二)流程“割裂“问题
纠正漏捕/漏诉监督,理论上应在“应当纠正漏捕”的审查逮捕案件、“应当纠正漏诉”的一审公诉案件中进行,对应流程也设计了相关文书,但由于发现应当纠正的违法情形时,犯罪嫌疑人尚未进入本业务流程的诉讼环节,没有犯罪嫌疑人的案卡,所以目前在成案后的审查逮捕案件、一审公诉案件中采集,从而产生同一个诉讼监督事项,文书和案卡分别分布在前后两个案件流程中,基于现有功能,难以实现同步和监管。
(三)业务不闭环问题
- 一是反馈不闭环的问题。立(撤)案监督、纠正漏捕/纠正漏诉、审判监督等诉讼监督事项,都存在因政法各部门信息不连通导致的反馈文书不闭环问题,被监督机关(公安、法院)的回复完全依赖承办人手工回传、手工登记。
- 二是流程不闭环的问题。立(撤)案监督有独立的立案监督案件,可以做到跟进监督;审判监督事项在一审公诉案件中完成,相对也能形成闭环;而纠正漏捕/纠正漏诉因流程”割裂“原因,普遍存在发出纠正意见却无流程持续跟进的问题。
三、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优化建议
(一)着力优化系统基础功能
1. 文书版本管理及用印打印查询功能
1.5系统可以查阅文书卷宗区文书的历史版本信息及历史版本创建日期,在进行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工作时,能够有效掌握文书的真实生成日期或附件的真实上传日期。2.0系统继承了该功能,但需要继续优化。目前仅能查阅系统生成文书的拟制日期以及历次版本情况(还存在国产机兼容性问题),建议提供在个案中查阅文书要号日期、文书用印日期、文书打印日期等功能,通过功能划定红线,保证办案规范。
2. 附件结构化管理功能
建议2.0系统继续优化文书卷宗区附件结构化信息管理功能。目前,系统仅提供了附件上传时登记附件相关信息功能(如:文书类别、主文书、文书文号、文书日期、来文单位等),但没有在个案中查阅功能,也没有自动回填、批量上传、批量管理等功能。以立案监督案件”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日期“案卡项为例,应当通过”外来文书登记“功能或附件上传功能确定外来文书种类,回传公安机关反馈的《立案决定书》,登记《立案决定书》相关信息,自动填录立案监督案件的”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日期“等案卡项,并确保案件办理人员、案件管理人员均可在个案中查阅相关信息。
另外,文书及附件结构化管理功能,对加强《判决书》《裁定书》等外来文书的管理,自动采集、填录一审公诉案件判决情况(如判决书文号、被告人判决情况等),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的判决文书库也具有重要意义。
3. 完善业务规则库
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案件是根据文书、案卡、卷宗、流程以及业务规则进行有效组合,进而实现检察业务具体功能和数据交换具体功能。业务规则是四大要素的“粘合剂”,是软件硬约束规范办案的直接体现。当前系统架构下,通过制定案卡-案卡关系规则、案卡-文书关系规则、文书-文书关系规则为主要内容的业务规则库。从受案开始,系统根据业务规则库对检察人员进行实时指引,打造全方位立体的提醒、监督、整改的案件监督体系,共同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积极探索业务模型构建
1. 检察事项模型
现实的办案活动中,检察权的履行主要由各类检察事项承载,其重点是”检察事项“而非制作文书、填录案卡。目前系统将检察事项解构过细又缺乏整合,造成检察官对检察法律文书和案卡需要分别填写,带来了大量重复劳动。举一个简单例子:承办人在立案监督案件中拟制《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其文号是由系统生成的,生效日期也是固定的,为何还需要承办人去填写”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日期“的案卡项?建议从描摹检察官真实办案场景出发,积极研究封装检察文书和案卡的检察事项模型,解决文书、案卡“两张皮”的问题。
2. 重大诉讼监督案件化办理
中央《意见》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精准开展法律监督。诉讼监督事项应当做到审查规范化、调查核实实质化、监督意见精准化、结案归档规范化,强化“监督办案”与“司法办案”责任同等意识。在捕诉一体的业务背景和统一案号的技术背景下,优化案件受理模式,充分利用“承办人受理”模式在刑事诉讼案件(办理)中直接创建重大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仍以纠正漏捕漏诉为例,承办人在发现公安机关漏捕漏诉的案件中,可通过”案件办理“-”纠正漏捕/纠正漏诉“功能,创建类似立案监督的诉讼监督案件,在对应的诉讼监督案件中,进行实质审查并制发《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等,并通过诉讼监督案件形成监督闭环(公安未回复未整改诉讼监督案件仍处于未办结状态),依托诉讼监督案件链接原捕诉案件和新捕诉案件,同时可以解决”另案处理“等案件离散化问题,在更高层级建立完整的”案-件“全景。
3. 整合系统内诉讼监督功能
检察机关要将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始终贯穿于办案之中,树立起“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但这并不意味将监督事项由原办案流程承载,监督与办案各有特点、各有周期,强行融合效果并不理想,极易产生”碎片化“监督的现象。现行系统中,有立案监督的案件化办理、有侦查监督的平台化办理、有漏捕/漏诉和审判监督的“案卡采集”模式办理。同时,侦查活动监督平台还有转立案监督案件、转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的功能,对照侦查活动监督平台,缺失审判活动监督平台功能。建议在捕诉一体背景下,适时整合系统内刑事诉讼监督功能,合理区分平台办理和案件化办理的边界,设计审判活动监督平台及审判活动监督案件功能,建立全面立体的诉讼监督办案体系。
(三)充分应用政法协协同机制及大数据技术
着力优化系统基础功能有关建议是基于政法各部门当前存在”数字孤岛“的权宜之计,也容易满足当下业务监管需求。2021年6月,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在此背景下,现有依托纸质文书形成监督闭环的模式将被完全改变,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能够真正实现基于公安立案侦查案件、法院审判案件的诉讼监督案件,并通过协同平台交换相关文书及数据,实现实时快捷的业务闭环。依托政法协同数据中心,还能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为中心,时间轴形式直观显示其自然人信息、涉案信息、诉讼环节信息、强制措施信息、判决服刑信息等,通过数据共享和碰撞,形成部门间的监管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结语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目前检察机关面临从信息化规范内部司法办案拓展到数字化赋能外部监督的迭代升级。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持续发挥检察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职能,以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为突破口,改变系统沿袭已久的”重办案轻监督“的系统设计思路,持续做好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为核心的”业务数字化“工作以规范办案,同步拓展以检察业务数据中心为基础的”数字业务化“创新以赋能监督,以办案系统现代化服务检察工作现代化,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