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检察工作中的十个关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和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数字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要举措。做好数字检察工作,应当处理好数字检察与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关系,数字检察与法律监督的关系,数字检察工具性价值与本体性价值的关系,检察业务数据化和数据检察业务化的关系,数字检察领导负责与专门机构的关系,数字检察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数据管理、监督模型管理与线索管理的关系,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关系,当前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借用外脑与自力更生的关系。


目 次

一、数字检察与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关系
二、数字检察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三、数字检察工具性价值与本体性价值的关系
四、检察业务数据化和数据检察业务化的关系
五、数字检察领导负责与专门机构的关系
六、数字检察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七、数据管理、监督模型管理与线索管理的关系
八、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关系
九、当前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
十、借用外脑与自力更生的关系

摘 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和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数字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要举措。做好数字检察工作,应当处理好数字检察与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关系,数字检察与法律监督的关系,数字检察工具性价值与本体性价值的关系,检察业务数据化和数据检察业务化的关系,数字检察领导负责与专门机构的关系,数字检察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数据管理、监督模型管理与线索管理的关系,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关系,当前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借用外脑与自力更生的关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和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审时度势,决定成立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数字检察工作,是站在历史和时代前沿,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要举措。各地贯彻落实最高检数字检察战略部署,在通过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方面取得丰硕成果。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如对数字检察概念理解错误,把个案办理中运用信息化手段查证当成大数据类案监督模型;运用大数据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定位不准确,没有从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进行模型建设,“耕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模型没有找准切口,脱离具体场景,缺乏严谨的业务逻辑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对数字检察工作的概念、定位、边界、意义以及工作中的各种关系仍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对此进行了粗浅研究,以期引发大家思考。

一、数字检察与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关系

什么是数字检察,目前尚无权威定义。有人认为,数字检察是“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也有人认为,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也可以简称为数字检察、“数智”检察,是指以数字化智能化方式实施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活动,集中表现为依法能动集纳、碰撞、挖掘数据,建立法律监督数字模型及配套系统,完善机器学习机制,探索智慧监督方式,发现与推动破解执法司法权力运行及社会治理中的深层次问题,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数字检察是一个整体概念,是对检察业务全方位、全流程的再造,不仅包含运用大数据开展法律监督,还包括运用大数据助力检察办公智能化、决策科学化、机关事务管理精细化、队伍管理精准化等等。

数字检察,从字面理解,首先是“数字”,跟数字、数字化密切相关;其次是“检察”,是一种法律监督活动。这个概念的产生,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浙江、广东、湖北等地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背后存在一些异常行为,通过“总结提炼违法犯罪行为规律特征→建立监督模型→根据规律特征集纳相关数据,对数据进行比对、碰撞、挖掘→从海量数据中筛查出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办理→在批量类案中发现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或共同完善相关机制”的闭环流程,较好地发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数字检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法律监督工作,目的是促进解决法治领域深层次问题。

有些同志认为,“数智案管”也是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加强精准管理、提高管理质效,属于数字检察的内容。大数据可以用于精细精准管理,比如不少地方检察机关研发流程监控、质量评查、数据核查、考核考评等系统,对于推动提高检察管理科学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都属于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部管理的范畴,与上面所讲的数字检察,无论是手段、性质和目的都不同。数字检察的手段是通过数字化、智能化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根据提炼后的业务规则,进行数据汇集、比对、碰撞,建立法律监督模型及配套系统,发现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并督办反馈,不是把线下业务搬到线上。其性质是用数据引导侦查、数据引导监督、数据引导治理的法律监督新模式,是能动检察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检察一体化的重要体现和手段,是检察业务活动,而非检察管理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破解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的难题,发现与推动解决执法司法权力运行及社会治理中的深层次问题,不断深化和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助推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由此可见,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通过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在履行司法办案职能过程中,通过对业务规则进行梳理分析,建立法律监督模型及配套系统,发现类案线索后移送相关部门对相关违法犯罪进行查处,对相关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纠正,对侵犯公益行为进行监督,对社会治理机制进行系统性完善的法律监督新模式。

大数据法律监督是数字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表现方式,更多体现的是大数据的工具性价值,与狭义的数字检察内涵和外延基本一致,属于数字检察的下位概念。数字检察不仅仅是大数据法律监督,还包括运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展更深层次的法律监督工作,可能会产生“人工智能法律监督”“区块链法律监督”“元宇宙法律监督”等新的内容。因此,使用数字检察这一概念,更准确、更科学,更具有前瞻性。同时,大数据法律监督更多强调这项工作的工具性价值,数字检察则强调工具性价值和本体性价值并重。

二、数字检察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提到“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是第一次。这是期许,也是鞭策。《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的印发为理解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提供了新场景,也赋予检察工作新的政治责任和历史责任,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和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成为每一位检察人员都要思考的时代之问。

当今时代,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已经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成为重组全球要素市场、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大数据是工业社会的‘自由’资源,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因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犯罪形式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方面,出现从实体社会向虚拟社会、从线下向线上、从国内向跨国犯罪的形态变化,日益呈现出网络化、组织化、专业化、隐蔽化特征。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利用执法司法、制度管理的漏洞或部门之间信息壁垒反复作案,如诈骗医保资金、偷逃国家税款等。因为侵害对象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往往无人报案,甚至内外勾结,严重侵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如果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仍停留在传统的模式,只是对侦查(调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案件进行被动式办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新期待。此外,中央《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发展为“4+9”,仅靠传统手段很难履行好法定职责。

检察机关要以“国之大者”的政治胸怀,切实履行好检察职责,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就要围绕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开展各项检察工作。检察机关在开展上述工作过程中,通过对业务规则的提炼,对大量数据的采集、处理和集成,拓宽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渠道,将监督工作从事后的、节点式的监督,转变为动态的、全流程的“穿透式”监督。这些都是能动检察的重要体现,其中也蕴含了数字检察的雏形。

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顺应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通过大数据等技术赋能法律监督,对业务规则进行梳理分析,建立法律监督模型及配套系统,发现类案线索后移送相关部门,对社会治理机制进行系统性完善,从而引领处于转型发展“深水区”的检察工作实现更高水平跨越、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模式;是深化监督职能、拓展监督范围、提高监督能力的能动检察的重要体现。数字检察“一子落”,检察工作“满盘活”。数字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业务与政治,个案与大局,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等方面的关系,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如何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开辟了一条全新的道路。

当然,数字检察不是取代“四大检察”的部分职能。一方面,数字检察作为一种工具、手段,赋能“四大检察”,通过集纳数据、建设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监督线索,助力各部门履行好各项法律监督职责,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对既涉及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又涉及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乃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类案监督线索,统筹“四大检察”,实现融合监督。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偏离了大数据法律监督促进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越俎代庖直接代行公安机关或行政部门的职责;或者将大数据法律监督的重点放在执法、司法过失和瑕疵问题上,而对监管漏洞、职务犯罪、社会治理等深层次问题却少有作为。这些都偏离了数字检察工作的定位,必须加以纠正。

三、数字检察工具性价值与本体性价值的关系

数字检察是法律监督活动的高级形态,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不是同一个分类标准,与“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既有密切联系,也有显著区别。数字检察既是手段,也是目的;既有工具性价值,又有本体性价值。

数字检察的工具性价值体现在通过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对数据和个案中提炼的业务规则研发监督模型,从海量数据中挖掘隐含其中的、仅依靠个案难以发现的监督信息和类案线索,并移送给相关部门。以常见的车辆骗保案件为例,过去此类案件主要依靠保险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侦办之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这只能打击个别骗保犯罪嫌疑人,所以骗保行为屡禁不止。浙江省绍兴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从民事裁判文书数据入手,发现异常特征,锁定了汽修厂从事车辆保险诈骗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和银保监局出台了相关意见,健全保险行业反欺诈体系。

数字检察主要是通过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建立监督模型、筛查出类案监督线索来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数字化、人工智能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应用,是一种手段和工具。那么,数字检察的本体性价值体现在哪里?

数字检察不仅仅是一种方法、一种工具,还是一种理念和单独业务种类。首先,数字检察不是凭空产生的,不能脱离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不能越俎代庖直接替代公安机关、行政部门履职。比如有些地方建设的侦查监督模型,原本就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职责范围,在没有发现具体执法司法漏洞或监管盲区的情况下,代替公安机关承担发现调查普通刑事犯罪线索的工作,工作定位出现了偏差。所以,做好数字检察工作,需要各个业务部门都要树立数字检察理念,一方面立足于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法律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不满足于就案办案,应善于发现和总结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特别是社会治理问题。

其次,通过建立模型进行大数据分析后发现的法律监督线索,有时候既涉及违法犯罪又涉及诉讼监督,还有的涉及公益诉讼问题。比如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的线索,既涉及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公益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责任,又涉及追究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行政公益诉讼责任,还涉及在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或适用程序不当的责任。这就需要打破法律监督履职中单一思维、线性思维的藩篱,转型为统筹、联动、多角度、多层次、多路径的系统履职;需要推进“四大检察”融合,形成相互衔接、相互支持、融合发展的法律监督新格局;需要数据、业务、技术、管理的深度耦合;需要有一个独立的部门统筹协调,牵头做好数据集纳、碰撞、挖掘、模型建设、线索发现、筛查、交办、督办、反馈等工作,这些都体现了数字检察的本体性价值。

四、检察业务数据化和数据检察业务化的关系

数字检察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指出,“业务数据化”只是数字检察建设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实现“数据业务化”,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法律监督的深层次需求,把虽活跃但总体还沉睡着的各类数据唤醒,让它们按内在规律链动起来,进而实现关联分析、深度挖掘,为强化法律监督、深化能动履职、做实诉源治理提供前所未有的线索、依据。

从技术发展史看,数字化转型总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

  • 信息化一般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虽然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和不同领域,信息化的定义和内涵在不断被改写和扩展,但基本的内涵和属性却万变不离其宗,就是指信息技术的开发、信息资源的利用和合理化改造。比如检察机关研发部署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就是信息化的过程,也是业务数据化的过程。
  • 数字化是信息时代的新阶段。数字化一般是指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企业、政府等各类主体的管理、生产、营销等各个层面进行系统性地、全面地变革。
  • 智能化目前缺乏明确的、公认的、科学的定义,从感觉到记忆再到思维这一过程称为“智慧”,行为和语言的表达过程称为“能力”,两者合称为“智能”。智能化是从人工、自动到自主的过程。数字化是信息化的高阶阶段,是信息化的广泛深入运用,是从收集、分析数据到预测数据、经营数据的延伸;智能化是信息化、数字化的最终目标,也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以时间为轴线从全局看,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有明显的先后关系,但对个体的一个时间段而言,可能同时在进行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工作。

数据业务化是业务数据化的发展和深入,就是强调数据特别是大数据在赋能模式创新和业务突破中的核心能力。研究表明,任何违法犯罪都有构成要件,都有一个信息链条,特别是以多次、多起为特征的犯罪,孤立看链条上的信息点很难发现异常,但运用大数据筛查、比对、碰撞,信息点之间就有了交集、串连,问题线索就能暴露出来。数据业务化就是把各种渠道获取的数据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相结合,通过建立法律监督模型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是新时代“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过程,是推动“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迭代升级、永无止境的过程。

五、数字检察领导负责与专门机构的关系

数字检察工作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需要不断螺旋式迭代的工作。由于相关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所以必须由“一把手”亲自挂帅,统筹协调。

  • 首先,数字检察是对传统检察工作的重塑性变革,彻底改变了以往各部门被动办案、单打独斗的格局,需要多部门联合行动,形成全新的办案机制。比如,虚假诉讼、车辆保险诈骗法律监督模型等,就是以民事检察、履职点为切入口,通过大数据分析碰撞发现犯罪线索,刑事检察部门引导侦查,查获犯罪,再反过来促进民事检察等案件的办理。

  • 其次,大数据法律监督筛出来的都是线索,如何把线索转化为案件,需要有调查侦查思维。

  • 再次,当前行政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权力重叠的问题,导致一些社会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理。以南四湖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为例,该案跨多省市,涵盖水域治理、环保、民生等多领域,涉及国土、环保、交通、渔政等多部门,大家都能管但都没管好,加之相关问题触动利益较大,往往不是光靠单个部门负责人就可以推动解决问题。

数字检察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决定了其应当且必须是“一把手工程”,要坚持“一把手”亲力亲为,既要挂帅也要出征,扑下身子亲自谋、亲自抓、亲自干,才能确保各项任务高效精准落地。如果没有检察长推动,数据集纳、数据治理和大数据法律监督很难落地实施,所以数字检察工作需要“一把手”发挥引领方向、把握重点、承压突破的关键作用。同时,考虑到数字检察工作的综合性、专业性和连续性,成立专门的数字检察部门也成为一种必然选择。这是应对新型犯罪趋势变化、创新检察事业发展思路、突破法律监督瓶颈的需要;是积极跟进数字化时代变革,深化落实检察大数据战略的需要;是对外融通数字治理、对内加强大数据应用的需要。

最高检已经成立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省级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市级院也应当成立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省市级检察院应配备若干名专职人员,做好数字检察的组织协调、数据获取、模型研发、应用推广、线索管理等工作;有条件的县级检察院应成立数字检察办案组。数字检察工作办公室在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和检察长的领导下,专门负责全国或本地区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的综合协调、对下指导、数据获取和使用,监督模型的培育、验证、冠名及推广,对应用模型发现的类案线索进行移送、交办、督办、指导、反馈等工作。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定期汇报工作,组织召开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六、数字检察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数字检察是复杂的、综合的系统性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各个部门的大力支持。数字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综合业务部门,处理好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才能形成合力更好开展相关工作。

  • 一是处理好与案件管理部门的关系。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业务中枢,根据《检察业务数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业务数据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检察业务统计数据以及可产生该数据的相关案件信息。数字检察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都具有数据管理职能,其边界在于:案件管理部门主要是对检察业务数据进行管理,强调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使用统一的统计系统进行管理;数字检察部门是检察大数据的主管部门,管理的数据不仅包括检察业务数据,政法机关共享协同数据、行政机关共享协同数据和第三方提供的公共数据。管理的方式也较为多元,除了使用统一的检察大数据中心,汇集从各个渠道获取的各类数据,还可以采取开通查询接口、提供查询需求对方返回结果等多种方式获取和管理数据。

  • 二是处理好与技术信息部门的关系。技术信息部门作为检察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数字检察部门最亲密的合作伙伴,是数字检察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最为重要的保障部门,是检察大数据中心的运维管理部门。数字检察部门和技术信息部门是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鸟之双翼”“车之两轮”。数字检察部门与技术信息部门都具有信息技术属性,其职能边界在于:数字检察部门的重点,从业务视角重塑检察工作,主要职责是数据获取、模型研发、应用推广、线索发现等,主要任务是推进大数据法律监督,促进解决法治领域深层次问题。技术信息部门则负责数据库、模型平台建设,统一数据接口,确保各地监督模型通用性,能够上架进行推广应用;接受数字检察部门委托,对本地区数据进行数据治理、数据分析工作,为大数据监督案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参与大数据监督模型验证工作,从技术可行性方面进行把关;开展数据挖掘、联邦计算、隐秘查询等大数据方面的研究工作,提供储备技术;负责配合数字检察部门与第三方科研院所、企业进行技术对接等工作。

  • 三是处理好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数字检察工作本身就是检察机关各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案件背后存在一些异常行为,通过总结提炼行为规律特征,收集相关数据提供给数字检察部门建立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出线索后开展监督工作,然后提出检察建议或共同完善相关机制。数字检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检察业务工作,各业务部门特别是承办检察官需要转变工作理念,强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意识,将数据的挖掘运用贯穿始终,真正从源头推动法律监督模式从“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的个案办理式监督,向“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治理式监督的深层次变革。

业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监督点或监督规则,提交给数字检察部门共同商议;数字检察部门负责会同业务部门获取相关数据,选定、冠名、推广模型,业务部门则提供业务指导和协调支持;模型试用验证成熟后,由作为主要履职切入点的业务部门牵头使用,数字检察部门负责跟踪、督查。

模型前期孵化阶段以数字检察部门为主,后期应用阶段则以业务部门为主。对于全国和本地区有重大意义的监督模型,数字检察部门可以联合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数字检察工作绝不是数字检察部门一家的事,也是各个业务部门自己的事。数字检察部门需要各个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也能够给各业务部门带来很大助力,是各业务部门的“好伙伴”“好助手”。

七、数据管理、监督模型管理与线索管理的关系

一般而言,数字化工作包括架构规划和管理、数据治理和使用、场景设计和迭代、系统建设和运维等等。在数字检察工作中,最主要的是数据集纳管理、监督模型管理与线索管理三项职责任务。

  • 数据集纳管理主要就是数据源的获取和管理,是数字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与数字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主要有三类数据:一是内部数据,包括检察业务数据、办公数据等。二是政法协同数据、行政协同数据,如公安机关的立案、撤案、刑拘数据,审判机关的裁判、调解、执行数据,行政机关的许可、处罚等已经作出终结性结论的基础数据。三是第三方提供的公共数据,如12345举报记录、信访、电子政务、企业登记等信息。对内部数据要加强数据治理,共享数据要不断拓展范围和内容,公共数据要提升数据价值。当然,数据集纳管理不是数字检察部门一家的事,而是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各业务部门、技术信息部门在检察长的直接带领下,由数字检察部门牵头协调共同推进、规划和使用。

  • 监督模型管理主要是根据业务规则和数据源,持续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建设、应用和管理。那么,什么是监督模型?我们这里所讲的模型,都是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是指从个案办理或数据异常中发现规律性、共性问题,总结归纳特征要素,并转化为机器可以识别的语言或算法,从多元的海量数据中挖掘类案监督检索的一种模式。模型一般具有原创性、有效性、可行性、可复制性、安全性等特征。对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管理,首先,按照“法律依据+数据源+模型+应用场景”的要素对模型进行备案,组织验证、竞赛和冠名;其次,建立模型共享机制,对模型的可行性可复制性进行验证,做到“一域突破,全域推广”“一地开花,全国结果”,实现低代码甚至零代码的灵活开发,敏捷响应业务需求,让创意能够快速验证迭代;再次,统筹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的业务需求,组织研发相关软件。

  • 线索管理主要是对监督模型推送的线索进行筛选,做好线索审查评估和研判工作。首先,会同有关部门对检察办案线索进行分析评估,对法律监督类案线索进行分流、交办和督办,定期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其次,直接办理适宜由数字检察办案团队办理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案件,或者组织办理跨区域、跨部门大数据法律监督案件;再次,对大数据法律监督类案线索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为院领导决策和业务部门指导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数据集纳管理、监督模型管理与线索管理共同构成数字检察部门的基本职能,三者缺一不可。数据集纳是监督模型建设的基础,没有数据,模型建设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监督模型是数字检察工作的核心,模型的建设、验证和应用是数据集纳的目的,也是监督线索产生的前提;发现监督线索是数据集纳和模型建设的目的,数据集纳和模型建设都要围绕发现监督线索来开展,不能为了汇集数据而汇集数据,也不能纯粹为了建设模型而建设模型,甚至从个案倒推出模型。

八、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关系

数字检察不同于传统的检察工作,是法律监督模式的重塑性变革。数据需要多渠道获取、模型需要在不同地区验证、有些线索涉及多个部门,需要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检察院内部、相关部门之间、不同区域之间协同行动,需要“全国一盘棋”,是检察一体化最全面、最深刻的体现。因此,必须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关系,发挥最高检和地方各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和下级检察院“两个积极性”。

最高检和各省级院应重点做好顶层设计,做到规则“自顶向下”。最高检应统筹做好数字检察工作的顶层设计:一是制定数字检察工作规则,明确数字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和规范,适时出台加强数字检察工作的意见,指导各地工作开展;二是大力拓展数据源,梳理确定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需求清单,分级分类,采取各种办法集纳开展工作需要的各类数据;三是出台模型管理办法,对模型的管理与使用、冠名与保护、评审与竞赛进行规范;四是加强类案监督线索的管理,出台线索管理办法和数字检察办案规则;五是加强对下指导,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模型大赛,开展模型试点,编发典型案例和办案指引,激励各地加快推进,实现数字检察建设百花齐放。

当前和未来一个阶段,最高检数字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在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带领下,各部门通力合作,建立全国法律监督大数据管理平台,汇聚可复制、可推广、多元化的各类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供四级检察机关使用。各省级检察院也要建设本地的法律监督大数据管理平台。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是数字检察的战略支撑点,应当将其打造成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数据中心、情报中心、知识中心和线索管理中心。在制度层面,需要研究制定大数据管理基础规则、数据交换共享基础规则,建立科学的数据库和数字资源目录,细化数据分类分级规定,建立适应数字检察的数据权限体系。在软件层面,组织研发大数据检察一体化信息系统,打造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

各基层检察院要不断创新,狠抓落实,做到经验“自底向上”。数字检察工作肇始于基层创新,上级检察院的各项工作部署最终也要靠基层落实。特别是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监督点和业务规则,绝大多数是一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总结提炼的,模型研发完成后还需要到异地基层进行验证。数字检察工作必须依靠基层、为了基层,模型建设的主体应当是市县两级检察院。为了充分调动基层的积极性,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给基层模型冠名,既充分保护劳动成果,又能提高职业荣誉感;或者在基层检察院考核中,大幅增加数据检察创新和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验证工作的分值,通过考核“指挥棒”推动相关工作提质增效;还有内部数据应按行政区划逐级返还,允许跨地区、跨条线申请使用已办结案件数据,让数字检察从内部破局等。各基层检察院也要充分认识到数字检察的重要意义,检察长亲自挂帅,“全院一盘棋”,按照能动检察的要求,在办案过程中紧扣服务大局热点焦点、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社会治理薄弱地带和公共利益弱项短板,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某一类堵点难点痛点问题的系统治理,为党委政府打好“法治补丁”。同时,各地也要防止一哄而上、为了建模型而建模型,模型建设最终还是为检察业务工作服务,为发现法律监督线索、完善治理体系服务。

九、当前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

数字检察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长远的事业,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因此,应处理好当前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长中短目标。

从长远而言,数字检察工作的目标是:数字检察的制度体系基本完备;全国检察大数据中心基本涵盖法律监督需要的各种数据;数字检察深度融入数字中国、数字法治、数字政府和数字社会,在全量数据和完备监督模型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通过智能化手段得以全面履行,深度参与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方方面面,在法治建设“抓前端、治未病”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目前,数字检察工作刚刚起步,主要是做好基础性工作,实现初步的目标:一是数字检察的机制基本完善,形成“1+N”的制度体系。“1”是指数字检察工作规则,“N”包括但不限于检察大数据管理办法、监督模型管理办法、类案监督线索管理办法等。二是一批重点模型全面应用,如医保基金诈骗类监督模型、非标油偷税监督模型在部分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三是数字检察机构基本成立。各省级院、有条件的市级院均成立数字检察专门机构,县级院组建数字检察办案团队。四是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平台基本建成,汇聚一批成熟的、可复制、可推广、多元化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供四级检察机关使用。在模型应用方面,应当重点研发、部署、应用、完善如下几个方面的模型。

(一)防止司法腐败“隐形”监督模型,主要包括公安立案监督模型和法院审判与执行监督模型

1.公安机关立案类案监督模型。

实践中,公安机关个别人员通过有案不立、另案处理、压案挂案、案件下行、以罚代刑等手段包庇纵容犯罪分子,由于公安机关立案、撤案、刑事拘留等前端数据壁垒尚未打通,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存在盲区,而这些前端案件占公安机关立案数的70%左右,公安机关侦查前端是徇私枉法的高发阶段。所以,有必要通过立案类案监督模型集纳公安机关立案、刑拘下行案件、另案处理和挂案数据进行分析比对,防止司法腐败“隐形”。

2.法院审判与执行类案监督模型。

主要针对法院民事执行难、执行乱现象,特别是在重大不良资产处置、司法拍卖等案件中,存在较大权力寻租空间,极易滋生渎职犯罪。在该领域,一般存在带租拍卖、增设竞拍条件、缩小评估范围、借壳回购、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非法处置轮候财产等六个异常点,以此为切入点可提高筛查执行领域问题案件的精准度。

(二)填补国家利益“真空”方面的类案监督模型,主要包括非标油综合治理监督模型和医保基金诈骗监督模型

1.非标油综合治理监督模型。

非标油市场具有相当成熟且利益巨大的黑色产业链,其违法行为造成国有财产流失(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危害公共安全(黑加油点、流动加油车)、污染生态环境(超标排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针对非标油、走私油黑色产业链现状,收集区域内危化品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运行轨迹数据特征和卫星遥感数据,在非标油监督模型上进行统一运算,全面掌握非标油物流信息、可视化查看所有储油设施分布情况,碰撞税务部门提供的自行申报销售数据和企业增值税发票往来数据,锁定偷逃税企业。在此基础上,开展检察融合监督,从生态环境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和安全生产三大领域同时切入,助力多部门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2.医保基金诈骗监督模型。

国家医疗保障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其使用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针对犯罪团伙渗透民营医院套取医保基金的类案作案模式,碰撞来自医保局、12345信访平台、行政处罚平台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诊疗费用清单、信访数据、行政处罚数据等,结合医保报销数据中医疗机构手术数量明显偏高、患者自付比例极低等异常数据,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锁定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的民营医院。通过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支持因民营医院违法违规诊疗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被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对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怠于查处民营医院违法外包内部科室的行为,依法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通过国有资产保护领域、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回收违规支出的医保基金;将医保部门在医保审核报销过程中的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做到“四大检察”同频共振、联合发力,助推医保基金监管部门查漏洞、补短板,促进国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高效平稳运行,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三)揭开合法表象“面纱”类案监督模型

“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模型为此类典型模型。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中非法放贷引发的暴力、“软暴力”索债及“套路贷”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部分非法借贷又通过虚假诉讼方式成功“洗白”为合法债权,成为重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针对这一犯罪特点,通过对民商事裁判文书进行要素化、结构化,筛选出同一原告密集起诉的民间借贷类案件,按照借贷金额小、出借人为外地人、借条格式化、缺席判决等特征,筛选“套路贷”虚假诉讼线索,碰撞来自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的人员基础信息、报警记录、关联人员资金明细与交易流水等,确定“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通过刑事检察部门适时介入公安侦查活动同步引导取证固证,收集民事检察监督需要的相关证据;民事检察部门积极协助刑事案件的办理,向刑事检察部门移送涉黑、涉嫌诈骗等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套路贷”虚假诉讼类案监督模型应用,有效遏制高利贷乱象、控制社会不稳定因素与群体性事件风险,规范法院涉民间借贷诉讼活动。

数字检察工作的当前目标要服从长远目标,近期目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总结和修正。在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尊重工作规律,绝不急于求成搞“大跃进”,而应按照分步走的战略,不断加强和改进数字检察工作,从而保证整体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十、借用外脑与自力更生的关系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使得“四大检察”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专业性越来越强,很多问题不是检察机关自身能够解决的。数字检察作为一项新兴的检察业务,无论数据集纳还是模型建设、数据分析,都涉及非常专业的问题,更加需要借用第三方专业知识和能力。受编制、人员知识结构、经费等因素影响,检察机关没有条件、也不可能建立覆盖所有门类的专业机构。检察机关要想做好数字检察工作,在新形势下必须利用好科研院所、科技公司等第三方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 首先,走出去,了解别人有什么,对照自己缺什么,充分借鉴社会先进技术和经验。只有知道社会上有哪些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才能和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想建设的监督模型结合起来,知道从哪些途径可以获取需要的数据。比如,金融、医保等一些行业或领域开展风险防控,相关单位和企业已经积累了相当成熟的规则经验、算法模型。通过走出去就可以了解专业金融保险、税务风控模式模型,这些都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容易被侵害的领域,借此就可以开展相关监督模型建设和公益诉讼工作。

  • 其次,建立借用外脑的机制。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都应成立数字检察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各个行业的专家学者,通过到院挂职、定向联系、专家咨询等方式多元化发挥外脑的作用。同时,可以通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方式整合外部数据和技术资源,保障相关经费,为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提供专业支持服务。

  • 再次,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合作,共同开展理论研究、科技攻关、人才培养等工作。通过互相交流开展“头脑风暴”,相互启发,碰撞出火花。一方面,推动检察数字工作深入开展;另一方面,也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的研究、项目和产品研发提供实践基础。

当然,在数字检察工作中借用外脑并不是完全依赖外脑,把数据集纳、监督模型研发、数据分析等工作都交给第三方完成。数字检察要始终贯彻“业务主导、数据服务、技术支撑”的理念,把业务需求放到第一位,引导、依靠业务部门的一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树立能动检察理念和大数据思维,注意总结和提炼类案监督点和监督规则。数字检察部门要发挥“产品经理”的作用,对业务部门提供的类案监督点和类案监督规则进行梳理;会同业务部门集纳数据源、寻找第三方支撑、形成需求报告送技术信息部门;会同信息技术部门组织研发模型、试点验证和推广部署,共同推动数字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作者:翁跃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挂职);申云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案件管理办公室业务信息化管理处处长、 二级高级检察官。

(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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