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了,咱不说“数智检察”了
- 从政治维度看,数字检察战略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数字中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顶层设计明确、制度保障完备、覆盖全国的统一部署。数字检察,是统一、规范的用词。
- 从技术维度看,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虽呈递进演进关系,但在某一具体时期,往往同时并行推进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工作,不能用技术迭代的阶段来定义宏观战略的阶段划分,不应因某项技术的阶段性进展就改变整体战略提法。
- 从业务维度看,数智化转型的核心在于业务转型,业务部门责无旁贷,必须主动担当、深度融入,以业务需求牵引技术落地,方能实现转型实效。如果泛用“数智检察”提法,容易凸显技术性而弱化业务性,存在将数字检察这一“跨部门、跨领域”的系统工程和长期战略,降格为某一部门或某条线具体工作的风险。
说好了,咱不说“数智检察”了
随着数字中国建设步入体系化推进的新阶段,数字检察战略作为检察机关落实国家战略的关键举措,正深刻重塑法律监督的理念、模式和路径。然而,实践和理论探讨中出现了“数智检察”等提法,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战略与工具、整体与局部、业务与技术的界限。为准确把握数字检察的核心内涵,避免概念泛化带来的导向偏差,有必要从政治、技术与业务三个维度进行系统性辨析,在坚守战略定力的同时,正确发挥数智技术的赋能作用,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从政治维度看:战略的整体定位与话语规范
(一)数字中国:愿景与名片的系统呈现
从2000年习近平同志在福建擘画“数字福建”蓝图,到“数字浙江”先行探索,再到2017年党的十九大正式提出“建设数字中国”,直至2023年《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印发,这一系列战略部署一脉相承、层层递进,标志着数字中国建设迈入体系化推进、全方位赋能的新阶段。
细读最新的国家“十五五”规划可以清晰发现,“强国”与“中国”在篇目标题中的运用有着明确分工。“强国”并未单独作为篇目标题出现,而“中国”则直接嵌入篇目名称。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
- “强国”侧重“怎么做”,指向路径与手段;
- “中国”侧重“是什么”,凝聚愿景与名片。
“强国”是实现“中国”蓝图的基础支撑,“中国”是“强国”建设成果的最终呈现。进一步看,“强国”往往侧重具体领域的专业能力突破,带有“条条”攻坚色彩;“中国”则是跨部门、跨领域的“块块”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协同。例如,“数字中国”涵盖经济、政府、社会的全方位转型,其范围与格局远超单一领域的“科技强国”“网络强国”。这一定位,对理解数字检察具有根本指导意义。
(二)数字检察:落实数字中国战略的检察行动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和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审时度势,成立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数字检察工作。这是立足时代前沿、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事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安排。
数字检察战略,是检察机关落实数字中国战略的具体行动。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人民检察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等系列文件,一以贯之的部署均为“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这是一项覆盖全国、有明确规划与制度保障的战略任务,构成了统一、规范的话语体系。
据此,从政治上看,应当始终坚持“数字检察战略”的规范提法,不宜以“数智检察”替代。后者多属学界、媒体或地方层面的探索性表达(如部分地方报道中出现的“数智检察”),与最高层级的战略话语体系并不一致。战略提法事关全局导向,必须保持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从技术维度看:发展阶段的现实叠加与战略定力
从技术发展史看,数字化转型总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
- 信息化一般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虽然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和不同领域,信息化的定义和内涵在不断被改写和扩展,但基本的内涵和属性却万变不离其宗,就是指信息技术的开发、信息资源的利用和合理化改造。比如检察机关研发部署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就是信息化的过程,也是业务数据化的过程。
- 数字化是信息时代的新阶段。数字化一般是指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企业、政府等各类主体的管理、生产、营销等各个层面进行系统性地、全面地变革。
- 智能化目前缺乏明确的、公认的、科学的定义,从感觉到记忆再到思维这一过程称为“智慧”,行为和语言的表达过程称为“能力”,两者合称为“智能”。智能化是从人工、自动到自主的过程。数字化是信息化的高阶阶段,是信息化的广泛深入运用,是从收集、分析数据到预测数据、经营数据的延伸;智能化是信息化、数字化的最终目标,也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三者在宏观历史脉络上虽有先后,但在某一具体时期,各类主体往往同时并行推进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工作。对检察机关而言,远未到可以宣告已完成数字检察战略、全面迈向所谓“数智检察”的阶段。不能用技术演进的阶段性概念来定义战略的阶段性,更不能以某一类技术的突进来轻易修订战略提法。从技术角度冷静审视现实:
- 信息化方面: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为例,运行速度是否已经足够快速?文书丢失问题是否彻底解决?真正的数字卷宗是否普遍实现?电子数据是否已经规范存储?
- 数字化方面:以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为例,是否已能够对非结构化数据集进行有效处理?模型是否已能组合运行乃至嵌入生产系统?
- 智能化方面:最高检及各省算力资源是否足以支撑全国四级院一线检察官的智能化应用需求?从长远看,检察垂直领域的大语言模型是否真正建成?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检察机关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都有大量功课要补。未来的工作必然是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手段的融合应用,因而不应因某项技术的阶段性进展就改变整体战略提法。
三、从业务维度看:业务为本的核心逻辑与提法风险
数字检察需要补齐的短板同样体现在业务层面:
- 信息化方面: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为例,案卡是否已可免填?业务流程是否臻于完善?哪怕是最基础的起诉书文号,是否已实现全国唯一性?
- 数字化方面:检察内生数据治理是否已经完成?是否建成了全国犯罪嫌疑人主题库,以及刑事、民事、行政裁判文书库?检察数据与政法、行政数据是否已经实现安全有序的自由流动?
- 智能化方面:四大检察案件全要素解析的标准是否已经制定?以此为基础的业务场景是否已完全落地?
技术从来不是万能的。所谓数智化转型,大量转型工作及标准化任务落在业务部门肩上。例如,当年上线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0,直接将沿用多年的多联文书变更为A4文书,标志着检察机关办案方式从“线下手工流转”向“线上全流程办理”的根本转型,这是一场以信息化手段倒逼司法规范化、提升办案质效的数字革命。 又如,起诉书文号至今未能实现全国唯一,根源在于文书文号与单位简称等标准的缺失。再如,最高检提出构建高质效办案的法律制度体系、评价标准体系、操作规范体系、科学管理体系、责任落实体系等五个体系,其中操作规范体系向下细化,必然涉及案件全要素的标准制定、要素解析、智能判断和操作指引等基础工作——而这,不是技术部门能够完成的。
检察机关的数字化转型,根基在于业务的全面重塑与升级,是一场触及办案理念、流程规则与管理模式的深层革命。业务转型居于核心地位,要求以数字检察战略为牵引,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深度融入“四大检察”的每一个办案环节与业务场景。如果泛用“数智检察”提法,容易凸显技术性而弱化业务性,存在将数字检察这一“跨部门、跨领域”的系统工程和长期战略,降格为某一部门或某条线具体工作的风险。一旦数字检察的业务属性被剥离,就有可能偏离“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工作模式,导致具体部门沉迷技术升级而忽视数智赋能,而相关业务厅缺少责任感与参与感,一线检察官没有获得感与幸福感。
那是不是完全不能提“数智”了?答案是否定的。“数智”是“数字”与“智能”的融合,强调在数字化基础上引入智能化技术手段。就技术工具而言,数智不分家。例如,在大数据建模中,常需从电子卷宗中批量提取特定数据要素,依托现有的智能化技术就能高效达成这一业务目标。因此,数智作为手段,完全可以也应当充分运用,如提倡“数智赋能检察办案”“数智赋能检察监督”,便能鲜明体现数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服务于检察工作的工具性价值。
这一工具定位,在顶层设计中也得到印证——国家“十五五”规划的第四篇标题即为“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 提升数智化发展水平”,在不同篇章中提及数智化转型、数智化发展、数智化升级、数智化赋能、数智化建设等,均凸显了“数智化”的赋能属性和工具价值,而非以之替代“数字中国”的全局战略概念。数字检察领域同样应当遵循这一逻辑:战略层面保持定力,工具层面大胆应用。
结语:
数字检察战略是数字中国战略在检察机关的具体行动,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系统性和长期性。面对技术快速迭代,必须保持战略清醒,既要坚定不移地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脚踏实地补好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各项短板,又要主动拥抱技术浪潮,“业务为体、技术为用”,将数字化、智能化工具深度融入办案与监督全过程。唯有在战略提法上坚守规范统一,在实践推进中善用数智赋能,方能真正走出一条高质效法律监督现代化之路,为法治中国建设注入强劲的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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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作者: Ro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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