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说“数智检察”——从遗憾的更名说起

  • 不能一味强调技术升级路线将“数字检察”改称“数智检察”,也不能一味将数字检察等同于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数字检察不止模型!其本质,类似数字中国,是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的战略部署。
  • 坚持“数字检察”的提法,核心在于坚持业务主导,坚持数字检察的业务属性——应当是用数智技术赋能检察业务,而非相反,让检察业务去服务“数智创新”。
  • 现在的“办案系统”“监督平台”“智辅系统”,都将是下一代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所有的办案规则和监督规则、所有的数字监督模型和智辅办案智能体,都将按照四大检察布局,融合在下一代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之中。

一般情况下,笔者非必要不动笔——写作太耗神,更关键是,风险不小。

上一篇是《说好了,咱不说“数智检察”了》,核心观点有三:

  • 从政治维度看,数字检察战略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数字中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人民检察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等系列文件均为“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数字检察才是统一、规范的用词。
  • 从技术维度看,对检察机关而言,远未到可以宣告已完成数字检察战略、全面迈向所谓“数智检察”的阶段。不能用技术演进的阶段性概念来定义战略的阶段性,更不能以某一类技术的突进来轻易修订战略提法。
  • 从业务维度看,泛用“数智检察”提法,容易凸显技术性而弱化业务性,存在将数字检察这一“跨部门、跨领域”的系统工程和长期战略,降格为某一部门或某条线具体工作的风险。

前两天发生了一件令人遗憾的事,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原“数字检察”微信公众号,自2026年8月6日起,正式更名为“数智检察”微信公众号。

在《更名启事》中,提到一句话:“2026年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推动‘数字检察’向‘数智检察’深化升级。”
请注意,这句话只是官方媒体宣传时自行提炼的。有条件的同学可以翻看原文——2026年全国检察长会议通稿中,并未出现“数智检察”一词,原文只强调“推动数字检察深化升级”。而最新发布的《人民检察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同样只提“数字检察”,不见“数智检察”。

为何遗憾?因为原“数字检察”微信公众号由官方媒体主办,更名本身具有鲜明导向性。已有“不明真相的同志”因此被误导。若真将“数字检察”升级为“数智检察”,将陷入一个逻辑困境:
那么“智慧检务”又该置于何处?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

一、“网络强国”——“条条”攻坚

有同志主张将数字检察升级为“数智检察”,内在逻辑是技术升级。若按此逻辑,这一“升级”其实早已完成
——最高检正式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构建检察信息化4.0版的“智慧检务”,全面实现检察工作数字化、网络化、应用化、智能化(即:数字检务1.0-网络检务2.0-信息检务3.0-智慧检务4.0)。

关键在于,这一提法强调的是 “人民检察院信息化建设” ,本质是技术导向,属于“条条”攻坚。梳理时间线:

  • 2014年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第一次会议,强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
  •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领导小组(1999年成立)更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
  • 2016年底: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明确提出“实施‘科技强检’战略,积极打造‘智慧检务’”。
  •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高检发〔2017〕15号)正式印发,系近十余年来首个以高检院发文形式印发的检察信息化文件。
  • 2018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行动指南(2018-2020年)》(高检发技字〔2018〕16号)印发,细化建设任务,要求遵循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原则推进智慧检务建设。
  • 2018年7月:《智慧检务工程建设指导方案(2018-2020年)》(高检技〔2018〕59号)经最高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指导各省级院统筹实施。

大家可以查阅近两年最高检有关检察智能化应用试点的文件,落款是否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这本就是一以贯之的技术升级和工程任务,从未中断。

二、“数字中国”——“块块”工程

之前所述,“强国”往往侧重具体领域的专业能力突破,带有“条条”攻坚色彩;而“中国”则指向「跨部门、跨领域的“块块”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协同。

《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的发布主体是中共中央、国务院,而非某一部门。《规划》明确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数字中国建设的全面领导,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这印证了数字中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而数字检察战略,正是承袭“数字中国”概念而生。梳理时间线:

  • 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
  • 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召开,最高检成立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
  • 2023年:北戴河会议,“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启动。
  • 2024年:最高检研发并部署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广活动”。
  • 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业务竞赛”举办。

笔者认为,正如不能一味强调技术升级路线而将“数字检察”改称“数智检察”一样,也不能一味将数字检察等同于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数字检察不止模型!其本质,类似数字中国,是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的战略部署——具体而言,是业务属性的,是要依托技术手段赋能监督、赋能办案。

我们可以用数字化手段构建模型,发现监督线索;当然也可以用智能化手段,甚至更精准!
我们可以用信息化手段规范检察业务办理;当然也可以用智能化手段辅助办案,甚至更高效!

一线同志并不排斥“数智赋能”:

wk:目前我感觉数字检察还是大有可为,我看见有的检察同仁已经搞出来很多实用的东西了。
阿N狸BOSS:上海控申有个信访法治化系统,已经开始帮民检自动生成报告了。
淡蓝:你是没用我们的模型,每年能找到几个抗诉案件线索,检察官们很高兴。对了我们省有自己模型平台,能提供案卡数据。
知行小屋:现在全省(指浙江省)上架的近200个智能体,多数还是以工具功能类型为主。一些线索发现类型的,其实和大数据模型差不多,但比大模型好多了——大模型要搞算法、搭工作流、做数据清洗,而使用智能体可以直接导入原始数据进行线索摸排。
(来自:说好了,咱不说“数智检察”了

但确实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加强:

郝广明:我原来以为是电脑卡,后来换了新电脑,业务系统到了星期五还是卡。
雪肥狼王:搞了一大堆系统,三天两头忘密码。
天青色等烟雨:不说其他的,就一个案卡都没实现数字化!平时办案怎么也发现不了问题,但通报全是问题。
波巴费特之书:应该是它为我们办案提供便利,而不是为了那些什么排名,把自己阅卷发现的线索机械性地套进去再做个文书出来,有何意义?
(来自:说好了,咱不说“数智检察”了

笔者认为应当坚持“数字检察”的提法,核心在于坚持业务主导,坚持数字检察的业务属性——应当是用数智技术赋能检察业务,而非相反,让检察业务去服务“数智创新”。

三、检察业务应用系统3.0的期待

数字检察近几年的主要标志性成果,一是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二是智能化建设。可以说,一个侧重数字化,一个侧重智能化。前者通过数据挖掘监督线索,后者侧重智能辅助个案办理——这完全契合 “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 的要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探索和成果,至今尚未嵌入每位检察官每天都要打开的检察业务系统。

当前的“办案系统”,只能说实现了案件的“线上办理”。我们真正应当关注的,是以业务为核心,融合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能力。工具只是手段,是让检察官从重复劳动中解放出来,提升检察人员素能,帮助检察官专注于价值判断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下一代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应当是生产系统与数据系统深度融合的系统,是全面实现“业务生成数据、数据反哺业务”的系统。“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理念,反映了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法律监督是办案的目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办案不是简单的、孤立的诉讼活动,而是通过诉讼活动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如果厘清了这一关系,现在的“办案系统”“监督平台”“智辅系统”,都将是下一代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所有的办案规则和监督规则、所有的数字监督模型和智辅办案智能体,都将按照四大检察布局,融合在下一代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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