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说“数智检察”——从遗憾的更名说起
- 不能一味强调技术升级路线将“数字检察”改称“数智检察”,也不能一味将数字检察等同于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数字检察不止模型!其本质,类似数字中国,是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的战略部署。
- 坚持“数字检察”的提法,核心在于坚持业务主导,坚持数字检察的业务属性——应当是用数智技术赋能检察业务,而非相反,让检察业务去服务“数智创新”。
- 现在的“办案系统”“监督平台”“智辅系统”,都将是下一代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所有的办案规则和监督规则、所有的数字监督模型和智辅办案智能体,都将按照四大检察布局,融合在下一代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之中。